多米尼克

Dominica

項目優勢/特色

Project Advantage

投資計畫成立於1993年,至今已非常成熟可靠

公民計畫是根據《多米尼克國憲法》101條以及《多米尼克移民法案》第8條及20(1)條的基礎而成

投資者可享有和當地居民一樣生活、工作和選舉投票的權利

通過投資移民項目獲得的護照完全合法,所有聯合國成員都予以認可

最新申請條件

Applicable Object

主申請人年滿18周歲

無犯罪記錄(16周歲以上申請人都需提供)

完成以下兩種其中一種投資方案,金額由20萬美元起

投資選項一:經濟多元化基金(EDF)捐贈

單一申請人:20 萬美元; 與最多 3 名受扶養人一起申請的申請人:250,000 美元; 每增加一名符合資格的受扶養人(18 歲以下):25,000 美元 ;每增加一名符合資格的受扶養人(18 歲以上):40,000 美元;

投資選項二:經政府批準的房地產專案(3年後可轉讓;5年後可轉讓下一位投資移民申請人)

房地產投資的最低金額仍為20萬美元,另需繳交額外政府費用,但政府費用有一些變化 :(根據人數而有所不同)。 主申請人:繳交7.5萬美元 申請人與最多 3 名受扶養人一起申請:100,000 美元; 每增加一名符合資格的受扶養人(18 歲以下):25,000 美元 ;每增加一名符合資格的受扶養人(18 歲以上):40,000 美元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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